為貫徹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治省的“決定”、“決議”,加強我省廉政建設和法建設,認真抓好我省罰沒物品、無主物資管理,保護國家財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2]48號《關于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我省罰沒物資、無主物資等公物處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黔監字[1998]3號
貴州省監察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商務廳
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各州、市政府、地區行署,省直各部門,中央在黔各單位,各州、市、地區、縣監察局、財政局、商務局(商委、計經局)、工商局:
為貫徹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治省的“決定”、“決議”,加強我省廉政建設和法建設,認真抓好我省罰沒物品、無主物資管理,保護國家財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2]48號《關于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我省罰沒物資、無主物資等公物處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國務院拍賣業主管部門下發《關于貫徹〈中華共和國拍賣法〉規范企業外,其他任何基層政府組織、經濟管理部門、國資管理部門、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拍賣活動。國資管理部門、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拍賣活動。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宣傳媒介不能刊登和廣播除拍賣企業以外的任何拍賣信息及公告。
二、必須公開拍賣處理的公物為國家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物品,充充抵稅款、罰款、罰金的物品,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機場、碼頭、車站、郵政等部門獲得的無主貨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按法律法規定必須公開拍賣處理的物品和依照法律或政府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并須進行公開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許可證等以及其他需變賣的公物。除依法不得進入市場流通的物品以及不宜拍賣的鮮活易腐變質的物品外,都應加強整理和造冊登記,交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公物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進行公開拍賣,不得交非指定的拍賣公司拍賣或交其他商業渠道作價收購,不允許執法機關在內部作價處理,更不能截留、私分、挪用。
三、各地按規定處理應公開拍賣的公物,當地沒有具備公物拍賣資歷格的拍賣企業的,可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貴州拍賣有限公司代行拍賣。
四、承擔公物處理的拍賣企業,其行為必須符合〈拍賣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公正、合法,不得營私舞弊。
五、公物拍賣所得收入,由拍賣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返還委托單位繳同級財政,應交財政部分由委托單位如數解繳同級國庫,一律不得挪用、截留。
六、各有關部門、單位系統內部關于公物處理的辦法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